随着国际金价持续走高,银行销售的投资金条被不少人视为“硬通货”。但金条购买容易,如果想变现,其中还有许多回购规定。比如,各家银行的回购规则不一样,不是所有金条银行都照单全收,也不是每个银行网点都能回购金条。
那么,去银行买金条时,要关注哪些要点?回购时,有什么问题要注意?
买时容易卖时难?
金条变现流程复杂、周期长
半年前,浙江的王先生在手机银行App上购买了50克金条。最近,他拿其中的10克去银行变现,赚了1000多元差价。在王先生看来,黄金价格持续走高,他很看好投资金条。
王先生回忆,买金条时,银行业务员特意提醒,不要轻易打开金条的塑封膜,以免造成损失。“金条有包装有鉴定证书,塑封膜和包装不要打开,如果打开,银行可能会拒收。如果银行收,还会去鉴定、称重。”
安徽的苏女士在去银行变现金条时,才发现回购流程较为复杂。
“回购时,要带上买的金条、身份证,还有回执单。银行要查当时购买的流水,包括金条的核实、称重,还要联系厂家,整个业务办下来要一个多小时。钱也不能立马到账,银行称要把金条寄回厂家,等厂家核实确认无误,钱才到我的卡里,大概要花一两周。”
限品牌限网点、还收折损费
银行回购规则严格
近日,记者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某银行咨询黄金回购的相关流程与要求。业务员解释,“不是每个网点都可以办理回购,需要有鉴定的资质。如果只投资,不建议把黄金提走,可以代保管,涨了之后把它卖掉就可以,不用拿到手里。”
另一家银行的业务员在手机银行App上向记者展示了当日投资金条的买卖价格,如果当日卖出,投资者还需承担差价。
该业务员称:“金条有塑封膜,提走之后,如果不拆开膜,回购时要去专门管实物金的网点,鉴别真伪。如果拆了膜,会打孔验真伪,就会造成消耗。”
该行客户经理也向记者证实,回购金条需要收取相应的折损费用。“回购会有折损费,工费、手续费都在里边。”
记者了解到,各大银行在办理黄金回购业务时,要求普遍严格统一:
回购的实物黄金必须为本行自有品牌的产品,并需出示发票、交易单等原始购买凭证和产品证书,同时保持黄金实物原包装、吊牌完好、无破损。
银行会对黄金进行实物质检和复秤,确保其成色和重量与标识相符,回购价格通常是在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基准金价基础上扣除一定价差后进行结算。
回购范围一般不接受其他银行或非指定品牌的金条、金饰,且对回购克重有最低要求。
整个流程需客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指定开办回购业务的网点柜台办理。
银行VS金店如何选?
投资前需明确需求
相比银行投资金条回购有严格的条件,记者咨询的线下黄金店铺却十分爽快。有商家表示,“只要东西没问题就可以,可以现场验货,现场转款。”
不过,有网友反映,金店虽然回购爽快,但是存在压价风险。相比金店的黄金,银行金条虽然在购买时具备品牌保障和标准化优势,但后续的流通性却不如预期。
资深银行从业者王女士认为,一方面,银行回购政策严格,导致投资者难以通过原购买渠道变现;另一方面,金店、黄金公司等机构对银行金条的接受度也参差不齐。
王女士:金条是基于国际金价报价,再加上加工费,但在回购时是按照实际的国际金价基准报价,所以中间有差价,相当于工艺费用。
浙江宁波市黄金珠宝协会会长俞建雅分析,与金店回购的优势相比,银行回购要求严格,而且银行的销售方法也跟实体店存在差异。
俞建雅:在实体店,当天国际金价是多少,回购价就再减3元,一目了然,实时回购。但有些消费者反馈,银行可能会跟存款利率、贷款利率挂钩。
俞建雅认为,投资者在购买实物黄金前,应充分了解回购政策、交易成本及流通渠道,避免盲目跟风。
资深银行从业者王女士建议,如果为了投资,要了解回购渠道;如果为了收藏,可能会面临银行购买的金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如果为了保值,就要计算实际的持有成本。银行的投资金条产品种类丰富,投资者应根据自身资金流动性需求,合理选择投资品种。
每日一学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资料,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委托合同、原始监测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等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设置排污口。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生产及防治污染工艺,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
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同意或者批准。
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三十七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未达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改造,满足达标排放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建立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实行排污权的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模式,推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生态循环农牧业发展模式,引导区域集中养殖,科学控制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推进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空气质量改善规划,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采取差异化分级管控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依法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项目现场周围生态环境,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因项目施工造成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污染,不得损坏周边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
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墙的,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所在位置、对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鼓励采用低反射率的反光材料。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防治电离、电磁辐射污染。
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辐射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
第四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筛查评估,明确管控重点地区、行业、企业,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强化对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新污染物风险防控。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制度和标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制造、包装、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实施绿色化改造。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原标题:《金价涨了,金条能变现吗?这些回购规则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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