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提到,有学术观点认为,所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都应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如果真的这么调整,那吸毒行为自然就可能进入《刑法》的视野了。不过,这涉及法律体系的整体变动,并非易事。那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法律又是如何更精细地处理这类问题的呢?
法律实践中的“区分”艺术
法律不是铁板一块,在面对复杂现实时,它必须学会“区分”。罗翔的文章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的一份重要会议纪要,这份纪要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纪要明确指出,如果有人违反国家规定,经营或携带某些受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但“确有证据证明是出于治疗疾病的目的”,那么就不应该当成毒品犯罪来处理。换句话说,法律在这里严格区分了“以医疗为目的”和“以吸毒为目的”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
这个区分体现了刑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罪刑相当”或“比例原则”。简单说,就是罚当其罪,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如果不管青红皂白,把病人为了止痛使用管制药品和瘾君子寻求快感吸毒等同看待,都一棍子打成犯罪,那显然是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这种区分提醒我们,在呼吁“重罚”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那些可能被误伤的边缘情况和特殊需求。法律需要打击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吸毒行为,而不是阻断所有医疗和科研上对特定物质的合理使用。
惩罚与保障之间
罗翔在文章里反复强调,法律说到底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它要努力做到既不放纵违法,也不过度打击。一方面,法律必须对吸毒这种危害个人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予以制裁,起到惩罚和预防的作用。
另一方面,它也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避免权力被滥用,防止处罚无限加码,变成单纯的严刑峻法。罗翔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法律只考虑普遍情况,完全无视那些罕见的例外,那么当有一天你自己或家人不幸成为那个“例外”时,谁来保护你呢?
这其实是对“重刑主义”倾向的一种反思。所谓“重刑主义”,就是过于迷信严厉刑罚的威慑力,觉得只要罚得够重,问题就能解决。罗翔引用了刑法学界的一种观点,呼吁要“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惩罚不是越重越好,效果也不是单纯靠严厉程度来衡量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味重罚并不能根除犯罪,反而可能带来新的社会问题。法律的完善,正是在这种不断的平衡与反思中前进的。
法治的进步,往往就体现在对这些棘手问题的公开辩论和审慎权衡之中。罗翔的文章,正是这样一次理性的专业介入。它提醒我们,在情绪化的呼声之外,更需要基于法律原理和现实情况的冷静思考。
最终的目标,不是追求最严厉的惩罚,而是建立一套更公正、更有效、也能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法律规则。这条路,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智慧,也离不开社会大众的理性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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